本报讯 日前,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2025赛季第十四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2个判例,分别是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以及全运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11个),以及评议组本着统一判罚尺度、提高判罚质量的目的而评议的判例(1个)。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
中超联赛第14轮比赛,浙江俱乐部与上海海港的比赛第90+1分钟,浙江队进球,裁判员初始决定为进球有效。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判进球前浙江队7号队员对上海海港32号队员犯规在先,取消进球,并以守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争抢未对本次进攻产生影响,VAR介入有误,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攻方违规行为发生时,比赛尚未恢复(未踢出角球),不属于VAR可介入的进攻发展阶段范畴。裁判员在比赛恢复前未做出管理。比赛恢复后(踢出角球后)攻方无违规行为,进球应有效。VAR介入错误(对不可介入时段的事件进行了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取消进球的决定错误。
中超联赛第14轮比赛,河南俱乐部与成都蓉城的比赛第13分钟,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成都蓉城26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罚球点球,并向成都蓉城26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防守队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26号队员在争抢球时踢倒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属于草率犯规,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指出:该犯规未达到鲁莽的严重程度,从防守队员的人数、位置等因素来看,也不属于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因此在判罚球点球的同时,无需出示红黄牌。
中超联赛第14轮比赛,武汉三镇对阵青岛海牛的比赛第45分钟,青岛海牛7号队员与武汉三镇11号队员争抢球,裁判员判罚青岛海牛7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青岛海牛7号使用鞋钉,直腿蹬踹对方队员跟腱和小腿部位,并且使用了过分力量,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在裁判员未出示红牌的情况下,属于清晰明显的错误决定,VAR应该介入而未介入。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红牌;VAR未介入错误。 (马艺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