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教授 许 嫒
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对于党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以及全民健身有着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深化了党对体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筑牢了健身气功的政治方向。新修订的《办法》凸显了党建引领,健身气功项目的发展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健身气功组织,应当建立党的组织”。这一规定弘扬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确立了健身气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健身气功是群众体育项目,群众在哪里,基层党组织就要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对于保证健身气功项目的政治方向以及对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都将起到强有力的保证作用。《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方健身气功协会依法成立并规范开展活动”,也充分体现了健身气功政治性、政策性强这一本质特点。
提升了健身气功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原《办法》中第三条表述“健身气功……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新修订的《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健身气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一表述提升了健身气功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地位。
健身气功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融合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健身理念,蕴含着中医学、中国古典哲学、中国传统伦理学、东方美学以及现代运动学的特质,经常习练能够达到增强体质、和谐身心、延年益寿的效果。新修订的《办法》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专门增加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内容,正是呼应了新修订的体育法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的要求,体现了健身气功作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这一规定吻合了“对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不仅要大力传承和弘扬,而且要积极探索多种路径,实现其创新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要求,同时对于深刻理解和不断推进“第二个结合”提供了健身气功独特的路径。
提高了体育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全面推进、蓬勃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体步入快车道,日益完善的体育法治体系为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本次修订《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原第五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章节,增加了“监督管理”和“保障条件”两个章节,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调整或扩充,进一步彰显了我国体育发展已经进入全面依法治体新阶段。
《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进行行政许可的权限划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以及许可时限等,第五章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场地设施提供、社会力量参与、站点设立、人才培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健身气功管理水平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保障健身气功高质量发展。
整体上讲,《办法》的修订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和对体育工作的需要,体现了群众体育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彰显了新时代体育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力度,《办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全民参与、全民共享、全民健康的理念,必将对扎实推动群众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