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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顺体罚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顺体催字[2024]第1号《行政催告书》。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催告书》,现我局特更正如下: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本局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更正为:“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违法所得”。
上述《行政催告书》中的:“你单位应于2024年4月13日前缴纳罚款(即没收款)贰万元,但至今仍未缴纳,并已产生加处罚款贰万元”更正为:“你单位应于2024年4月13日前缴纳违法所得贰万元,但至今仍未缴纳”。
上述《行政催告书》中的:“现催告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即没收款)及加处罚款”更正为:“现催告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违法所得”。
除上述更正内容以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催告书》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