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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球场风云
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裁判工作

  本报讯  3月4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825赛季第二期(2025030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3个判例,均来自中超联赛,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例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2轮上海申花与北京国安的比赛第89分钟,北京国安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申花32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申花32号以争抢球为目的,并且率先触球解围,动作合理,由于触球点在空中,触球后因惯性与北京国安9号腿部发生接触,属于不可避免的意外接触,接触后立即收腿避免造成伤害。上海申花32号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中超联赛第2轮成都蓉城与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45+3分钟,成都蓉城8号队员在争抢球时疑似踩踏天津津门虎8号队员,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判罚成都蓉城8号队员严重犯规,并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8号以争抢球为目的,且有触球机会,因动作晚到而踩踏到对方队员,难以预见和躲避,有屈膝避免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动作,该犯规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或野蛮方式的程度,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向成都蓉城8号出示黄牌。VAR介入错误,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成都蓉城8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错误。

  中超联赛第2轮成都蓉城与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84分钟,天津津门虎4号队员在争抢球时疑似踩踏成都蓉城47号队员,裁判员判罚天津津门虎4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跑动过程中都有争抢球的机会,成都蓉城47号抬腿动作不合理,超出了护球动作的范畴,造成了双方的接触。天津津门虎4号在向球跑动争抢过程中无犯规动作。双方身体接触失去平衡后,成都蓉城47号先倒地,天津津门虎4号试图踢球,双方腿部接触,倒地过程中踩到成都蓉城47号,属于意外接触,也无多余力量或动作。双方均不犯规。VAR未介入正确,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4号犯规的决定错误。

  (马艺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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